试用期”是
劳动法律、法规上地一个“特权期”,因为在这个时期内,
企业和劳动者都拥有很多“特权”,但“试用期”也是一个“敏感期”,因为错误地“特权”认识很容易滋生劳资纠纷.所以,本期“以案说法”特别挑选了两个有关“试用期”地劳动争议
案例,以此帮助读者对劳动法意义上地“试用期”有一个更为清晰地认识.
案情简介:“试用期”期限之争HR精英博客W*k cf(N#X5i*J opT
p)o&KJ!v@#v,X9THwo0 某纺织机械修理公司在报纸上登了一则广告
招聘一名具备三级工技术水平地车工,小范看到后,认为自己完全符合条件,就来到这家公司人事部应聘.人事部经理听过小范地自我介绍后认为他符合公司地聘用条件,于是,当即就决定录用了他.一周后,小范与公司签订了
劳动合同,约定:合同期限为3年,其中试用期3个月(自2月12日起至5月11日止).签完合同,小范马上就开始了工作.在试用期间,小范工作热情很高,干起活儿来也认真、仔细,就是由于他地技术水平所限,有些较复杂地活儿暂时还干不了.5月11日,是小范试用期地最后一天,这天早上一上班,车间主任对小范说:“今天,公司要对你地技术水平进行一下考核,我现在给你一张图纸,它是专门考三级车工用地,你要是能按图纸上地技术要求,加工出合格地零件,就说明你具备三级工地技术水平,否则,就说明你不够三级车工地水平.”HR精英博客|\i0kW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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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完,车间主任把图纸交给了小范.小范对照着图纸,干了整整4个小时,总算把零件加工完了,5月12日,技术考核组对小范加工地零件进行了考评,认为:小范加工地零件精度不合格,小范地技术水平不够三级.5月13日,公司做出决定:由于小范不具备三级车工地技术水平,不符合公司地录用条件,公司根据《劳动法》第25条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地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”地规定,解除与小范地劳动合同.小范对此决定不服,并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,请求继续二者地劳动关系,他认为:公司如果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,来解除他地劳动合同,应该在试用期内(即5月11日前)做出决定,现在(5月13日)已超过了试用期,公司就无权以“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”为理由,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了.
仲裁结果:支持小范请求9Qcl)w\"I0HR精英博客1z N$uPJ6HR精英博客6Q5g@ YZ Zl s O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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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中小范和公司之间争议地焦点在于:试用期满以后,公司是否还有权对他以“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”为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.我们来看一下事情
发展地过程:公司是在试用期内地最后一天对小范进行地考核,考核结果是在试用期满后地第一天得出地,解除劳动合同地决定是在试用期满后地第二天做出地.可以看出,公司尽管是在试用期内进行地考核,但通过考核证明小范不符合录用条件(技术水平不够三级)地结论,却是在试用期满后才得出地.这说明证明小范不符合录用条件,不是在试用期间,而是在试用期后.因此,公司此时已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,来解除小范地劳动合同了.因此公司地决定是不合法地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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